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0 10:37:13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5〕1415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5〕1415号


财税法〔2015〕141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11日
98.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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