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0 10:36:49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5〕1233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
财税法〔2015〕1233号


财税法〔2015〕1233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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