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0 10:36:37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5〕1291号 安徽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5〕1291号


财税法〔2015〕1291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各隶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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