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0 10:34:05

经济建设处 财建〔2015〕38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竞争性评审工作的通知

经济建设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竞争性评审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5〕38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竞争性评审工作的通知

阜阳市、铜陵市财政局、环保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竞争性评审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38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竞争性评审工作要求,尽快组织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于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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