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0 10:32:2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为缓解我国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出口退税的原油范围,为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但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的税收政策执行,出口不退税.
二,退税率为13%.
三,本通知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四,自1999年9月1日(含1日)起出口的原油,海关均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