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0 10:30:04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5〕130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法〔2015〕130号


财税法〔2015〕130号

相关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4〕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文件要求,办理相关免税事宜。



附件:2014年安徽省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112.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112.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2月11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5〕130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