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0 10:24:49

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业务进驻省政务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业务进驻省政务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从2013年7月1日起,部分省直财政票据购领核销业务将进驻省政务中心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驻业务
(一)《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的购领、核销;
(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购领、核销;
(三)《安徽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购领、核销;
(四)首次购领财政票据的申请受理;
(五)财政票据销毁(包括:存根、空白作废票据)的申请受理。
二、办理流程
(一)坚持“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原则。购领财政票据时,如实填写《安徽省级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携带票据存根、《财政票据购领证》和《票据管理员证》。经财政票据业务窗口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根据前次使用情况发放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其中,购领捐赠票据的,另需提供相关捐赠协议和捐赠收入的收支情况。
(二)首次申请购领财政票据业务。需提交申请函、介绍信、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专职票据管理人员一寸近照二张,并按照购领财政票据的类别附加相关资料:
1.购领《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的,提交社团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2.购领《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应详细说明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
3.购领《安徽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提交社团章程以及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批文。
(三)财政票据存根(空白作废票据)销毁业务。依据《安徽省级财政票据销毁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一是对于销毁票据较少的单位直接在窗口办理;二是对于票量较大、携带不便的,将采取单位报送申请材料,省非税局核销后上门监销。销毁材料的申报可在窗口受理。
三、相关事项
(一)省直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所属各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性单位。
(二)财政票据窗口业务在省非税局也可办理。购领使用财政票据中含非税收入票据的单位,相关业务仍在省非税局办理。
(三)窗口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省政务服务中心C2座3楼
6号大厅129-130号席位
(四)联系电话:0551-62999759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业务进驻省政务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