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0 10:21:38

综合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综合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2012年10月9日
附件:财综71号.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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