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0 10:21:07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种粮面积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种粮面积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委: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9〕492号)要求,我省农资综合补贴主要以上年稻谷和小麦的实际播种面积为因素进行测算分配。为适应新补贴机制要求,及时、足额将2013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在春耕生产前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更好地发挥补贴资金效益,经研究,决定开展对种粮农民实际种粮面积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本次统计范围为2012年水稻、小麦实际种植面积(小麦为2012年午收面积),包括非计税耕地、国有农场、农垦企业耕地的种粮面积。已享受国家补贴的退耕还林耕地,政府有明文禁止开荒种粮的土地,即使实际种植了粮食,也不纳入统计范围。围湖造田、围垦河道以及在江、河、湖滩涂地上种植粮食的,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件后才能纳入统计范围。
以上统计上报的实际粮食种植面积中,不包括小麦、稻谷以外的作物。
二、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应为实际种粮人。农民之间发生土地流转、出租和代种等行为的,双方应根据协议(书面或口头)对补贴资金归属加以明确,种粮面积按照协议规定的享受补贴资金所有人进行登记。集体土地(包括乡镇、村、农场、农垦以及其他单位)的种粮面积应以承包土地种粮农民为登记对象。
对发生多层次分包土地的种粮面积,其中以现金或粮食实物形式收取承包费(租赁费)的中间承包人不得作为登记对象,应以实际种粮并对余粮(即扣除粮食实物形式的承包费、租赁费和雇佣工资后的粮食)具有所有权的粮食生产者为登记对象。
三、统计上报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水稻、小麦实际种植面积和补贴对象进行登记后,必须张榜公示一周,群众无异议后,再进行统计造册汇总,并填列报表(表样附后)逐级上报。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后于2012年12月底以前将报表电子表格和纸质报表(签章),报送省财政厅经建处。
四、工作要求
此次统计上报的水稻、小麦实际种植面积将是2013年各市、县(区)对种粮农民发放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依据,各地财政和农业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协作、认真组织,规范操作,准确统计,按期完成统计上报工作。如有乡镇、村由于区划发生跨市、县(区)调整的,双方要及时沟通进行调整,避免发生遗漏或重复统计的问题。
对种粮面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农民上访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发生种粮面积统计遗漏的,由当地财政负担补贴资金;对故意虚报种粮面积的,视同套取补贴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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