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0 10:20:35

综合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综合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2012年8月22日

附件:财综51号.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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