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解读《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6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及过程
今年4月5日,国务院正式批复我省依托济南、青岛、淄博、潍坊、烟台、威海6个国家高新区建设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务院批复文件中明确要求,“山东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 9月19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30号),明确提出“综合运用省级科技、产业等方面的投入,安排示范区建设发展资金,重点用于示范区内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关于加快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30号)要求,我们会同省科技厅于9月底启动办法起草工作。为确保办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在深入调研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草稿,并结合实际情况,多次修改完善,于10月中旬形成了《办法》草案。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2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资金来源。资金原则上由省级财政按财政体制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十三五”期间自创区发展建设。鼓励市级财政资金参与,扩大资金规模,发挥共建作用。
(二)关于资金管理。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自创区所在市财政、科技部门加强对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督;自创区各高新区是发展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三)关于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重点支持产业关键技术研发、技术研发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科技服务体系三个方面。鼓励地方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创新券等多种方式使用发展资金。
(四)关于资金分配办法。发展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定向定额补助相结合的方法。对实行财政计划单列的青岛市,采取定向定额分配,予以激励补助。对其他五市采取因素法分配,体制机制创新因素占30%、创新环境营造因素占10%、产业创新发展因素占30%、创新增长点培育因素占10%、科技合作交流因素占10%、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因素占10%。
(五)关于预算编报及执行。市级科技、财政部门组织和指导高新区,编制年度发展资金实施方案,并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年度发展资金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确定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并将实施方案审核意见反馈市级科技、财政部门。市级科技、财政部门按照审核意见,组织指导高新区修改实施方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根据年度资金分配计划,下达各市发展资金。
(六)关于监督与绩效评价。高新区制定发展资金管理细则,加强对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获得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市财政、科技部门加强对具体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七)关于责任追究。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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