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处 关于不同意收取卫生学评价费的复函
综合处关于不同意收取卫生学评价费的复函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参照相关收费项目收取卫生学评价费的函》(皖食药监财函〔2011〕225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14号)规定,“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是国家设立的卫生部门的收费项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7〕17号),“卫生学评价费”是“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的一个子项目。
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收费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随意变更收费主体。“卫生学评价费”为国家审批设立的属卫生部门的收费项目,其他部门不得收取。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前,接受餐饮单位委托,开展卫生学评价,如要收取卫生学评价费,应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中央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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