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处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的通知
综合处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的通知
省公安厅,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的通知》(财综〔2011〕59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组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向参考人员收取的考试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收费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支出通过消防部门的部门预算安排拨付。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财综【2011】59号.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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