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政条法处 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容见附件1643.rar(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1643附件.rar(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1643附件2.rar(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1643转2011-87.rar(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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