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0 10:10:54

税政条法处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容见附件1441转2011-82.rar(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1441.rar(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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