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0 10:10:43

税政条法处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人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人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人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容见附件1261转2011-62.rar(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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