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处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安部门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综合处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安部门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省公安厅,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安部门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11〕60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市级公安机关在本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保安员资格考试向参考人员收取资格考试费,应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附件:财综【2011】60-1.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财综【2011】60-2.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财综【2011】60-3.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财综【2011】60-4.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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