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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0 10:08:53
税政条法处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容见附件987.rar(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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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条法处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