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0 10:08:24

税政条法处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税政条法处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容见附件949.rar(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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