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处 关于印发2010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综合处关于印发2010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20号)要求,我们在《2009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结合2010年国家和我省省级设立、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编制了《2010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国家和我省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和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新增或调整的我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和《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
三、各市、县(区)财政、物价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10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我省省级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其中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收费项目不得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附件: 安徽省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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