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若干意见
农业综合开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若干意见
财发〔2011〕577号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1〕7号)等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体制管理
1.落实责任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财政局长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负全面责任。市、县农发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直接责任人,在同级财政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项目所在地乡镇财政所要把农业综合开发作为日常工作重要任务,全程参与项目管理,做到“五要”:立项申报要参与意见,建设过程要加强监督,工程调整要认定签字,竣工验收要实地察看,资金发放要严格管理。积极配合县级农发部门做好当地党委、政府和村委会、村民等协调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健全机构队伍。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好同级农发部门机构、编制和人员问题。要充实人员力量,选派优秀人员到农发部门工作,特别是要保证项目管理方面的技术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切实到位,会计、出纳一定要分设。
3.强化监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是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年度项目立项、主要工程招投标方案、数量较大的工程量调整方案,必须经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二、进一步加强立项监管
1.强化县级选项。建立竞争立项机制。充分调动乡镇政府的积极性,优先选择政府积极性高、资源条件好、农民群众支持的乡镇,作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
建立项目预选制度。要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按照差额申报、公开竞争、择优选项的原则,从3月份开始,依据本年项目申报指南和投资计划,提前选择下年申报备选项目。要加强项目考察论证,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财政所及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土地治理项目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征求农民意见),推荐拟申报项目,编制项目扩初设计。
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对拟推荐申报的项目,要在县(区)范围内进行公开公示。公示结束后,经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市级农发部门申报。
建立承诺制度。拟推荐项目确定后,县级农发部门要与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签订承诺书,明确乡镇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2.强化市级考察评审。市级农发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发部门项目选项的指导。在收到县级农发部门项目申报材料后,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对县级上报的所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出具初步评估论证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并报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局(以下简称省农发局)申报。市级农发部门要对上报的项目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3.强化省级立项评审。省农发局收到市级农发部门项目申报材料后,及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和信息员对市级申报的所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对每个项目的可行性、政策符合性提出考察意见。考察结束后,省农发局负责人组织召开各处室人员和相关专家参加的联合评审会,听取考核组对项目考察评审情况的汇报,确定各地建设项目。
三、进一步加强招标与合同监管
1.实行市级统一招标采购。土地治理项目的施工工程招标、货物采购及专业监理招标等,原则上由市级农发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代理。招投标要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由投标单位从其基本账户转账支付,不得直接交付现金。
2.严格合同管理。项目所有建设内容都要纳入合同管理,合同内容要齐全、规定要细致、责任要明确。施工工程合同,要按照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要制定明细工程量清单,并将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作为合同重要组成部分。
3.加强中标单位管理。市、县农发部门要加强对中标单位的监管,明确规定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现场工作日数,非特殊及重大情况,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一律不得更换,否则将视为转包。对中标后弃标的单位要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对发现转包行为的,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解除合同,并实行终止清算。对弃标或转包的,市、县农发部门要及时上报省农发局,省农发局将在全省通报,对弃标或转包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全省农发项目投标。
4.严格控制合同调整。严格控制合同标内工程量调整,除少数隐蔽工程因设计勘察不到位确需调整外,一律不得调整。标内工程量调整必须经项目所在地乡镇、设计、监理和县级农发部门四方签字认定。单项工程调整量达到20%以上的,要经权威机构认定,报市级农发部门审批;调整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级农发部门审批后,报省农发局备案。严禁施工工程合同标外工程量调整。确因设计原因,需要对合同标外工程量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县级农发办共同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对调整过多的项目县,省、市验收时要重点检查。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1.实行阳光监督。县级农发部门在项目立项环节,要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召开拟立项项目所在地农民代表会议,广泛征求和充分尊重农民意见,对拟向上级申报立项的项目进行公示。项目建设环节,要在项目区显要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项目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及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工期、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责任人、农民监督员姓名及电话、省市县三级农发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主要内容。
2.建立立报立查制度。对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等反映项目建设或资金管理问题,各级农发部门在接到问题反映的当天,必须派出检查组进行检查,核实情况、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上级农发部门报告情况、报送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3.加强监理管理。市级农发部门要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实行全程监理。要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规定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职责,并预留不低于合同价款20%的监理质量保证金。监理单位要安排具有专业资质的监理人员,每天住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旁站式监督、记好监理日志。要加强对监理单位及监理责任人履约情况监管,每月开展一次监理工作质量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对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按规定程序解除合同,扣除保证金,由此产生损失的,要追究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4.强化农民监督。建立农民监督员制度。每个土地治理项目必须成立3名以上的农民监督员小组,其中1名村干部担任组长,两名以上农民代表。农民监督员主要对施工单位与中标单位是否一致、工程数量与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存在偷工减料行为、监理人员是否按规定进驻施工现场和跟班监理等进行监督。配合现场监理、县级农发部门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施工过程的建筑材料、工程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并做好工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农发部门报告。
加强农民监督员管理。市级农发部门每年开展两次农民监督员集中培训,实行持证监督。县级农发部门要与农民监督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义务。要对农民监督员监督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及时撤换,对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所需费用由省农发局安排。
5.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由县级农发部门领导担任,对项目实施和全程规范化管理负责。实行项目建设质量专管员制,每个土地治理项目确定一名县级农发部门人员担任建设质量专管员,对项目建筑材料、施工工艺与流程、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等进行跟踪监督,并做好工作日志。
6.建立农民业主负责制。选择具备条件的农户或农户集合体作为单项工程业主,对农业综合开发经营性工程(如机井、电灌站等)实行农民业主负责制。业主在为工程建设筹集一定的配套资金和劳务后,按规定取得单项工程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对该单项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护承担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7.强化市级监管。市级农发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开发县的监管力度。项目立项环节,对县级农发部门公开竞争选项、项目考察论证及征求项目区农民意见等情况开展检查;项目实施环节,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项目建设进度与质量、资金和项目管理等情况检查。要建立监督检查备忘录制度,记录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意见、检查人员签字等主要事项。要制定监督检查通报制度,检查结果要在全市农发系统通报,并报送省农发局。
五、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
1.强化资金科学分配。项目资金计划按照综合因素法(综合因素分配法另行制定)分配到市,由各市依据农业资源、上年竣工项目建设质量、本年项目论证情况等因素,提出对所辖开发县的资金分配计划,报省农发局审定。省农发局按照国家农发办项目申报有关要求、各地申报项目工作质量和省级考察评审意见审定资金分配计划,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县。
2.加强“三专”管理。县级农发部门要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三专”管理制度,
在财政国库机构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财政国库机构以外开设农发资金账户。
3.严格资金报账支付。工程进度报账(包括预付款支付),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乡镇政府、县级农发部门等审核签字,财政局分管局长审批后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最多只能达到合同价款的60%。工程竣工报账,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农发部门自验合格、办理竣工决算审计、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市级农发部门验收,并由市级农发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规定程序报账支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按规定支付。对在质保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除没收工程质量保证金外,责成施工单位予以修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施工单位赔偿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验收监管
1.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县级农发部门要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项目建设,严禁未批先建、擅自调整和变更项目计划,确需变更或调整项目计划的,必须在项目实施当年12月底之前向市级农发部门申报,市级农发部门要及时组织实地考察,15日之内完成审批工作,并报省农发局备案。项目完工后,要做到项目计划与项目竣工图、竣工工程、竣工统计表项目编号一一对应。
2.强化项目验收管理。
县级农发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规定,组织项目乡镇、财政所、农林水等部门及农民监督员,对所有单项工程进行逐项自验,形成单项工程自验报告。4月底之前,完成所有工程的自验工作,并向市级农发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市级农发部门在收到县级验收申请7日内组织市级验收。市级验收要对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对所有建设内容、每项措施、每个工程进行实地现场验收,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每个环节进行逐项检查,并依据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规定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市级验收工作,必须在5月底之前全部结束,并向省农发局提交省级验收申请。5月底之前未能向省农发局提交省级验收申请的,视为不合格项目。
省农发局每年6月份开始对上年项目开展全面验收。省级验收按照国家农发办和省财政厅、农发局有关规定进行,实行考核评比,考评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评结果作为省对市、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与项目资金安排挂钩。各级验收人员对项目验收负责。
3.实行“一票否决制”。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规定的不合格条件外,在省级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定为不合格项目。
①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
②市级验收时,当年项目建设进度未达到计划的90%;
③未实行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或“三专”管理;
④挤占、挪用、贪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
⑤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调整项目计划;
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⑦媒体曝光、审计监督部门确认有重大问题,或被农民举报,经查实确实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⑧项目和资金管理中存在其他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
发现上述问题的,除直接定为不合格项目外,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七、进一步加强精细管理
1.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信息系统,围绕全程监控、加强约束、激励引导、强化责任等重点环节,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从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招标采购、合同管理、项目建设、资金报账、检查验收等环节的全过程远程监督,不断推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2.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以农业综合开发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等动态信息,为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提供决策依据。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分析,及时掌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全面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录入、更新和审核工作,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化管理水平。
八、进一步强化考核奖惩
对认真履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职责,监管有力有效,在年度综合考核中,评为优秀开发县的,由省财政厅通报表扬,并给予项目优先安排、增加投资规模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在年度综合考核中,评为不合格开发县的,由省财政厅通报批评,并按不低于50%的幅度减少该项目县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投资规模,直至暂停项目安排一年。扣减不合格项目县的资金,由省农发局统筹使用,用于安排优秀项目县项目。
对认真履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职责,监管有力有效,在年度综合考核中,评为优秀开发市的,由省财政厅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加大该市农业综合开发投资规模;对工作不负责任,在年度综合考核中,评为不合格开发市的,除在下年度不再安排增量资金项目外,由省财政厅通报批评。
省财政厅奖惩通报,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市、县(区)政府。
执行本《若干意见》情况要作为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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