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0 10:07:08

税政条法处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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