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财政扶持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财政扶持政策
2004年我省制定《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为促进就业特别是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大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其他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设区市政府确定。
二、社会保险补贴
(一)扶持范围:包括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两类。这里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含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涵: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规定: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这里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在社会保险补贴数额上有这么一个规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2、对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仅限于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个人实际缴费的2/3。
(三)补助期限:除从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四)审批流程: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具体实施。
1、对用人企业或单位来说,企业(单位)应提供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付给企业(单位)。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来说,实现灵活就业后,可以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进行就业登记,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人。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扶持范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在合同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政策内涵: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规定,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三)补助期限:除对自初次享受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审批流程: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有条件的地方,可按上述标准和方式,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
四就业见习补贴
(一)扶持范围:择业派遣期内(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到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
(二)政策内涵: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规定,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和当地财政各按50%承担,财政承担部分从见习基地当地财政有关资金(含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财政困难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承担50%、省财政承担30%、县市财政承担20%。
(三)补助期限: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审批流程:见习补贴由见习基地先行垫付并于见习当月28日前发放。毕业生见习期满时,见习基地于当月25日向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进行复核确认并于次月15日前按规定比例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全省财政困难县见习基地先向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复核后按当地最低资标准的30%和见习时间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一)扶持范围: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创业人员。
(二)政策内涵: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规定,每个岗位补贴500元。
(三)补助期限:每个成功创业人员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岗位开发补贴。
(四)审批流程:从事创业活动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创造就业岗位个数,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申请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吸纳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由财政部门将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支付给申请人。
六、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扶持范围: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
(二)政策内涵:对这一补贴项目,省里没有强制要求。只是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中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这一项目在各市县是否存在以及具体办理要求,申请人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三)审批流程:创业成功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向当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由财政部门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支付给申请人。
七、职业培训补贴
(一)扶持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
(二)政策内涵: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规定,各市根据不同的培训专业(工种)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800元。对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参训人员,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参训人员,但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三)补助期限: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审批流程:
1、个人申领补贴流程。参训人员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如果是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向当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2、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请代领职业培训补贴流程。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供培训人员名单、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向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支付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企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流程(培训补贴拨付用人企业)。对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时,企业应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八、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扶持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这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政策内涵: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5〕174号文件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根据不同的职业种类,初级鉴定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40元—180元,中级鉴定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60元—320元,高级鉴定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20元—420元,知识考核实行计算机智能化考试的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次增加10元。
(三)补助期限:一般应在培训结束后一年以内按管理权限向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
(四)审批流程: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时,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复核并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人。
九、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
(一)扶持范围: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未继续升学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继续升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二)政策内涵:对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省里没有统一规定,但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明确,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 在培训期内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这一方面,申请人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三)补助期限:在培训期内给予生活补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四)审批流程:申领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时,申请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以及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证明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月拨付给学员本人。
十、职业介绍补贴
(一)扶持范围:包括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
(二)政策内涵:对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省里没有统一规定,只是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中规定, 具体补贴按照每人不高于150元的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这一点,相关职业中介机构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三)补助期限: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
(四)审批流程: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应提供经其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及本人签名、《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复核并将补贴资金支付给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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