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处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综合处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2003年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印发的《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3〕1066号)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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