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处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综合处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11〕11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财综〔2011〕11号文件规定,贸促会收取的不可抗力证明书费、商标注册认证费、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费、对外贸易单证认证费、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等5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安徽省分会、省以下支会应及时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核发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财综【2011】11-1.GIF,财综【2011】11-2.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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