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处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综合处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10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交通运输厅在组织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省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2项“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3目“考试考务费”。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财综【2011】10-1.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财综【2011】10-2.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财综【2011】10-3.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财综【2011】10-4.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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