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19 10:32:36

税政条法处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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