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19 10:30:25

企业处 转发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处
转发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现将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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