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建设处 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济建设处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交通局、地方海事局(港航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促进长江水运发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4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为加快我省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提前退出运输市场,规范我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预算中安排的,对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拆解、三峡库区现有客船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改造和三峡库区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改造或拆解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地方各承担50%。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规定期间内将船舶拆解或改造的船舶所有人。
第五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依照本办法发放的补贴,应直接向船舶所有人支付,不得挪用或以任何方式截留。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拆解可享受补贴:
1.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600总吨(含)以下;
2.船舶持有我省船检、海事、港航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3.在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20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三峡船闸的过闸记录(以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的数据为准);
4.在省船舶检验局认可的船厂拆解。
(二)补贴标准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船龄系数表》(附件1)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为1;驳船为0.6;客船、液货危险品船、集装箱船、推(拖)轮为1.5。
第七条 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拆解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拆解可享受补贴:
1.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
2.船舶持有我省船检、海事、港航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并于2009年7月20日前在我省的船籍港取得所有权登记;
3.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
4.船舶经营范围为长江干线或长江主要支流干支直达(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5.在省船舶检验局认可的船厂拆解。
(二)补贴标准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时的实际船龄对应《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系数表》(附件2)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为1;驳船为0.6;客船、液货危险品船、集装箱船、推(拖)轮为1.5。
第八条 三峡库区现有客船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改造可享受补贴:
1.船舶种类为客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且经营范围涵盖三峡库区(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2.船舶持有我省船检、海事、港航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并于2009年7月20日前在我省的船籍港取得所有权登记;
3.改造前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现行规范的要求;
4.按照现行法规规范的要求,在省船检局认可的船厂改造,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二)补贴标准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单位客位补贴额×船舶载客定额
其中:补贴基数为9万元;
单位客位补贴额为0.11万元/客位;
船舶载客定额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第九条 三峡库区单壳油轮、单壳化学品船改造或拆解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改造或拆解可享受补贴:
1.船舶种类为单壳油轮或单壳化学品船,且船舶总吨位在600总吨以上;
2. 船舶持有我省船检、海事、港航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并于2009年7月20日前在我省的船籍港取得所有权登记;
3.船舶经营范围涵盖三峡库区(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4.按照现行法规规范的要求,在省船检局认可的船厂拆解,或改造为双壳船或普通货船(仅限600总吨以上),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二)补贴标准
1.改造补贴
单船补贴金额=单位吨位补贴额×船舶总吨
其中:单位吨位补贴额为0.06万元/总吨;
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2.拆解补贴
单壳油轮、单壳化学品船拆解的补贴办法,按本办法第六条的方式计算。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发放
第十条 拟申请补贴的船舶所有人应填写《安徽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表》(附件3),并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有关船舶证书等有效证件,向其船籍港所在市(设区的市,下同)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请。
市港航管理局应当依照本办法,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港航管理局进行复核,省港航管理局复核后报送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核准。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申请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核准后,由市港航管理局与申请人签订船舶拆解或改造承诺书(附件4)。承诺书应当载明船舶拆解或改造的方式、时间与地点、补贴数额、补贴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书由省港航管理局负责统一印制发放。
市港航管理局应将签订完承诺书的船舶名单、船舶所有人(即申请人)和船舶拟拆解或改造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及时通知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省船舶检验局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拆解、改造的船舶修造厂,并将其作为拆解、改造的定点船舶修造厂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船舶拆解或改造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船舶拆解后的残值收入归船舶所有人所有。
第十四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船舶修造厂拆解、改造船舶的监督管理,对于借机抬高价格、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不能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者,可根据情节,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在承诺期间内对船舶进行拆解或者改造前,市港航管理局应当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拆解或改造,对实船进行测量,拍摄照片;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拆解或改造船舶的资料和证件市港航管理局应建档留存。
第十六条 船舶拆解或改造完工后,市港航管理局应当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编制《安徽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附件5)。船舶属于改造的,应重新核发有关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和营运证件。
第十七条 船舶拆解或改造完工后,市港航管理局要指定专职工作人员,严格审查船舶所有人资格及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按补贴标准准确测算,认真填写《安徽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改造政府补贴发放审批表》(附件6),并告知船舶所有人计算过程和结果,船舶所有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发放补贴。
第十八条 市港航管理局应当严格审查船舶所有人资格及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船舶所有人要求发给现金或转入本人账户。发放补贴时,由船舶所有人在审批表“船舶所有人领取补贴”栏目中签字并加按手印。
补贴资金发放有关情况由市港航管理局按月上报省港航管理局备查。
第十九条 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资金发放的财务人员须将《安徽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表》、《安徽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改造政府补贴发放审批表》、《安徽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原件以及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作为支付补贴款的原始凭证入账。委托代领的,还必须在上述原始凭证附件的基础上增加委托书原件、法人登记证和委托人、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 船舶属于拆解的,由市港航管理局在30日内,一次性发放政府补贴。
船舶属于改造的,补贴资金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发放,依据现场监督人员出具的开工证明(式样由各市自定),由市港航管理局按规定发给船舶所有人政府补贴资金总额的50%;第二次于完工后30日内,发给船舶所有人政府补贴资金剩余的50%。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第二十一条 各市港航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及标准,结合本年度船舶拆解、改造和补贴资金支出情况,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省港航管理局报送下年度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7)。省港航管理局将年度所需资金计划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补贴资金计划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下年度中央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省级补贴资金根据船舶拆解、改造任务测算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补贴资金后,根据各地上报并经核准的船舶拆解、改造计划,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将中央和省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市港航管理局,各市港航管理局再按照各地船舶拆解、改造工程进度发放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市港航管理局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港航管理局报送上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由省港航管理局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上年度中央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第二十四条 当年下达的补贴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政策实施到期后,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要求,对该项资金统一进行清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地港航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内控责任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暂缓安排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港航管理机构及个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市港航管理局应及时公示政府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港航管理局应将符合本办法补贴范围内船舶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并报省港航管理局汇总后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公布之日起,符合本办法规定补贴条件的船舶在长江干线八省二市范围内改变船籍港,船舶所有人应到其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营运证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到其所在地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迁移证明。
所在地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机构核对有关注销手续后,向船舶转入地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机构出具船舶迁移证明,并将有关变动情况报省港航管理局汇总后,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船舶转让后,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凭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和船舶迁移证明到转入地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办理迁入手续。未能提供船舶迁移证明并办理迁入手续的,不纳入补贴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在长江干线或干支流间从事短途运输的客渡船,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航运企业(含其控股子公司)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其补贴资金的申请和支付程序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船龄系数表(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系数表(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安徽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表(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改造承诺书(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安徽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安徽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改造政府补贴发放审批表(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