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农发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发办(局),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省供销社、省农垦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含部门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按中央财政投入0.4的比例安排,其中:省财政承担配套资金的80%,市、县(区)级财政承担配套资金的20%。
二、市、县(区)级财政承担的20%配套资金部分,合肥、芜湖、淮南、淮北、马鞍山、铜陵、蚌埠、安庆8个市,市本级财政承担10%,县级财政承担10%;宿州、阜阳、亳州、六安、滁州、巢湖、宣城、池州、黄山9个市,市本级财政承担5%,县级财政承担15%。
三、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财政困难县、列入《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中的农业综合开发县(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产粮大县名单附后)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不承担财政资金配套任务,取消县级配套任务后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四、降低配套比例和取消配套任务后,市、县级财政原预算中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不得减少,要继续安排,并且要保持适度增长。市、县级财政继续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重点用于加大投入力度,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同时要用于弥补农民自筹资金逐步减少的部分。
五、农民筹资投劳按中央财政投入0.1的比例执行。为减轻农民自筹的压力,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民筹资投劳部分,从2011年起,县级财政承担50%,农民个人负担50%。
六、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农民自愿筹资投劳。允许各市、县(区)在达到上述自筹资金比例的基础上,在符合农民自愿原则、不突破省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上限标准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农民多筹资投劳。
七、本《通知》自编制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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