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处 关于印发《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专项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企业处关于印发《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专项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省委、省政府工业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我省产业集群专业镇发展,更大限度地发挥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专项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已设立的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从2009年起每年安排2000万元,暂定连续安排5年。
第三条 担保资金主要用于产业集群专业镇的政策性引导,专门为已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内的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担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评审、定向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管理及运作模式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成立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依据《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专项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进行审核推荐,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由两部门领导及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具体负责受理企业贷款担保申请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核推荐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担保资金采用与商业银行直接合作模式。担保资金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由商业银行向已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内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资金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运行初期担保贷款余额放大为担保资金的五倍,并逐步放大至十倍。
第七条 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费用从存入商业银行的担保资金的利息中支出。
第三章 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条件
第八条 申请贷款担保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经省政府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较好,员工队伍较为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整;
(三)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节能和环境保护标准,产品适销对路;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资料真实可信;
(五)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
(六)企业信用较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银行按规定要求的其他各项条件。
第九条 申请担保资金贷款担保的中小企业须提供的材料:
1、贷款担保的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济性质、注册资本、主要股东、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2、担保资金担保申请书(见附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等有效证明;
4、企业上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及利润分配表等);
5、商业银行规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担保贷款限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 担保贷款对单家企业的最大担保贷款额原则上在300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为六至九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前款不清后款不贷。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符合商业银行优惠利率政策规定标准的企业或者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优质客户的企业,银行按规定执行下浮利率。
第五章 担保申贷程序和风险分担
第十三条 由产业集群镇内的中小企业向所在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贷款担保申请;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产业集群镇内申请担保贷款企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担保资金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办理推荐函,报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担保贷款分批次办理申请和发放,原则上每季度办理一次,县(区)在次季度开始15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十五条 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交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审定。审核推荐委员会审定后,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担保贷款企业以担保确认函的形式提交商业银行,同时将相关资料移交商业银行。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在接到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的担保确认函后,按照专门设定的操作流程进行调查、评审,对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在额度内与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发放贷款。评审未通过率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并及时向推荐部门及申请企业说明未通过理由。商业银行审核放款一般情况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 创新反担保方式,被担保企业可以以有效资产、动产、应收账款、仓单、银行票据、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以及有经济实力的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等方式作为反担保。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委托贷款银行与企业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手续。以上反担保措施可以组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商业银行也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无担保或无抵押贷款。
第十八条 设立专项担保贷款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使用专项担保贷款企业按实际获得专项担保贷款额的2%(暂定)比例交纳企业风险补偿资金(同一企业从第二笔贷款起,按实际获得专项担保贷款额的1%交纳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企业风险补偿资金存入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的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企业风险补偿资金开户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按协定存款的方式对企业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存储计息,利息收入用于补充企业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九条 担保资金承担坏账累计损失最高限额不超过担保资金本息总额。单笔坏账损失由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专项担保资金、贷款商业银行和企业所在县(区)分别承担60%、20%、15%和5%(具体代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县(区)承担的5%从省级安排该县(区)的工业专项资金、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中扣回。
第二十条 贷款银行负责对逾期担保贷款进行追偿,省及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予以积极配合。追偿的资金优先归还专项担保资金和贷款商业银行。如有节余,按比例归还风险补偿资金和县(区)。
第二十一条 设立省专项担保贷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存储,用于核销专项担保贷款出现呆坏帐后最终由专项担保资金承担的损失。省财政每年从新增的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不高于担保贷款余额的1%计提省专项担保贷款风险准备金,专项担保贷款余额比上年增长的,风险准备金予以补足;专项担保贷款余额比上年持平或减少的,风险准备金维持现有规模。
第六章 责任与罚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担保贷款企业对其上报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对其获得的担保贷款本息负有法定偿还义务,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三条 申请担保贷款的企业要恪守信用,专项担保贷款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对于按时还款、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担保资金将继续予以支持;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的企业,商业银行将采取业务手段、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对于利用虚假材料、凭证恶意骗取担保贷款的或有意转移资产、逃废担保贷款债务、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企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期间,商业银行应加强跟踪管理,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指导意见。一旦遇到贷款有回收风险时,商业银行将依据合作协议规定,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资产保全和追偿。
第二十五条 各产业集群镇所在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申请担保贷款企业认真审核推荐,加强对获准贷款担保企业的跟踪管理,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建立担保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制度,对推荐担保贷款企业按时还款、效益明显增长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给予适当奖励;推荐贷款担保企业不能及时还贷或坏帐率偏高的县(区),对其以后推荐贷款担保企业从严掌握,并酌减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和金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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