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处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综合处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7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所属省人事考试院在组织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组织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时,向考生收取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费,均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省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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