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文资〔2016〕2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及出台过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三十一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促进国有文化资源优化配置,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省财政厅于5月份开始着手起草《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经反复征求省文资管理理事会成员单位、省属文化企业意见,几易其稿,并提交省文资管理理事会审议通过,于11月17日印发。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64条,主要依据今年国资委、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做出了规定。
(一)适用主体。纳入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简称“省属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适用本办法。
(二)适用行为。对省属文化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三种行为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范。
(三)交易过程及方式。《办法》对资产交易行为的具体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需要提供的材料、工作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都作出要求,规定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同时对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交易的情形也作了明确,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的原则,防止国有文化资产流失,保障意识形态安全。
(四)交易机构选择。《办法》规定,监管部门负责对交易机构的资质条件和企业选择交易机构的原则提出要求,并对交易机构开展业务情况进行监管,省属文化企业在履行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享有自行选择交易机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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