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文资〔2016〕2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及出台过程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八条规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省属文化企业整合资源、优化配置,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省财政厅于5月份开始着手起草《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经反复征求省文资管理理事会成员单位、省属文化企业意见,几易其稿,并提交省文资管理理事会审议通过,于11月17日印发。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0条,对适用主体、资产评估范围、评估机构确定、管理与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
(一)适用主体。纳入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实际控制公司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二)评估范围。《办法》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11种行为以及可以不进行评估的3种行为进行了明确。
(三)管理方式。《办法》将资产评估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除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需要进行核准外,其余事项全部实行备案制。
(四)无形资产管理。由于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特点突出,因此《办法》强化无形资产评估相关规定,明确了无形资产评估对象、约定评估范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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