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解读《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印发《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7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6 年4月22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6〕19号),明确提出,“重点建设10所左右应用型高校进入国内先进行列,继续实施优势特色专业发展支持计划,强化应用型人才培养。十三五期间,设立专项经费,实施应用型高水平高校建设工程和优势特色专业发展支持计划,支持高校向应用型转型发展,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能力。”为贯彻落实《意见》,支持应用型大学建设,省财政设立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奖补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办法》(初稿)。为确保办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又专门征求了省教育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案)。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1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项认定和资金下达。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高字〔2016〕8号)确定的条件,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学校申请开展审核认定,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可分别认定为应用型重点专业、培育专业;符合条件的高校可认定为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公布的立项建设专业和高校名单,按相应标准下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奖补资金。
(二)资金使用。奖补资金专项用于专业建设、师资建设、人才培养、基础条件建设、教研科研活动、合作交流及日常费用等方面。
(三)监督管理。立项建设高校要制定完善经费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建立规范的招投标机制和相应的责任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要制定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认真开展总结和自评。立项建设高校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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