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解读《关于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解读《关于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6〕4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6 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各地区要参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
为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科研创新活力,强化采购单位主体地位,参照《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我们研究起草了《通知》初稿。为了确保《通知》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们通过召开座谈会的方式,积极征询了包括省教育厅、省科学院、济南大学在内的多家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三部分,主要在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完善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机制、加强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监督检查三方面作出明确和要求。
(一)关于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问题
明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项目资金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需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明确性质,年度执行中对“科研项目资金”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内要素进行调整的,可直接变更,不需审核,涉及调增调减预算的,仍按照原有规定程序办理。
(二)关于完善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机制的问题
明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但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在采购方式上,要求采购单位应结合实际采购需求,依法依规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在采购进口产品上,允许采购单位在组织专家论证后,通过采购系统备案并获得备案意见,相关论证专家可自行选定;在非招标采购方式上,优先审批采购单位科研仪器设备类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在选择评审专家上,允许采购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在采购信息公开上,要求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参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实施采购信息“六公开”。
(三)关于加强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监督检查的问题
要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采购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岗位清晰、职责明确、权责对等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建立自行采购监督检查机制,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纳入信息公开和代理机构年度检查重点;实施采购结果评价反馈,充分发挥结果评价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并将采购评价结果反馈至项目评审、预算申请和资产管理等方面,形成政府采购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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