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解读《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8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全面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根据我省《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中“参照本意见另行制定我省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充分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办法》初稿,并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发函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以及山东社会科学院、省委党校、省科学院、济南大学、山东财经大学等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意见建议。按照郭树清省长11月28日批示精神,又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山东社会科学院、省科学院等部门、单位专家学者,对《办法》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报经郭树清省长审定同意。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3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总则。一是规定《办法》适用于财政拨款的哲学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以及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二是明确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应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公开公正、厉行节约的原则。三是明确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以及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应执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
(二)关于开支范围。一是针对研究项目资金,明确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定义、具体内容以及使用管理问题。二是针对非研究项目,研究机构(或者团队、智库)在核定的非研究项目资金总额内,根据绩效目标,按规定自主编制资金预算,自主决定使用方向;对获得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按规定实行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三是针对管理资金,明确支出范围,并按照“管、办、评”分离原则,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三)关于预算编制与审核。要求项目预算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跨单位合作的项目根据合作协议分别编制单项预算,并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数,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后批复年度预算。研究项目预算由主管部门一次核定,并按年度分期分批下达;非研究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核定、按年度一次性下达。
(四)关于预算执行与决算。一是完善项目管理方式,通过“压茬”管理,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精准和预算执行的快捷。二是规定研究项目预算批准后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报批。三是对研究项目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预算调剂,分别进行明确。四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等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五是规定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六是对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问题,分别予以明确。
(五)关于管理与监督。规定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以及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追究问题。
(六)关于附则。主要规定横向经费的管理、《办法》解释权和施行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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