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经委(工经委、工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安徽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电力公司
二○○九年三月十日
附件:
安徽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11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6〕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差别电价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并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
第三条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和使用由省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小组统一协调安排,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差别电价收入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拟定差别电价收入年度预算;
2.参与差别电价收入资金的分配;
3.审核并按管理程序下达资金;
4.会同有关部门对差别电价收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差别电价收入的解缴入库。
第五条省经委主要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等项目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落实省政府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制定分年度、分行业、分市、县(区)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企业;
2.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甄别并提出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
3.督促市、县(区)和企业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实地验收合格后,提出差别电价收入资金安排和取消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的意见;
4.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省实施差别电价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经委、省物价局,根据省经委提出的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拟定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报省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省物价局负责提出差别电价执行标准、差别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差别电价收入的监缴入库。
第三章 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
第八条凡被省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小组确定为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均应按规定执行差别电价。
第九条差别电价收入由省电力公司根据省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小组确定的执行范围和标准直接向企业收取,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收取的差别电价收入扣除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等相应税金后全额缴入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上缴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得截留和挪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按规定划解省级国库。
第十条对实施差别电价后转产或关停的企业,申请不再执行差别电价的,由省经委组织相关部门核查验收并报省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不再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十一条省电力公司已经收取但尚未上缴的差别电价收入,一律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第四章 差别电价收入的分配使用
第十二条差别电价收入必须专款专用。 每年初,省财政厅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入库的差别电价收入,编制当年差别电价收入使用的年度预算。其中:差别电价收入的80%部分,由省财政返还给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由当地政府统筹用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省财政集中的20%部分,根据各市、县(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按规定返还给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 的差别电价收入,由省财政下达预算指标;对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奖励,由省经委根据各市、县(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提出奖励方案,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后,报省实施差别电价领导小组审定。省财政厅根据省实施差别电价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奖励方案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经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对差别电价收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上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各市经委负责对本地区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向省经委报送一次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完成情况;省经委对各地淘汰落后情况进行抽查,对未能按期完成淘汰产能任务,或虚报淘汰产能任务的企业要进行通报,追回财政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各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对各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使用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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