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19 10:12:20

安徽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妇联,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妇女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城镇妇女的申请条件按照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条件执行。
(二)农村妇女需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1、年龄在60周岁以内,具备本省户口;
2、贷款用途是经营性的,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用于农业生产的除外);
3、贷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6、经妇联组织推荐。
二、妇女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期限、贴息资金,按照现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三、对妇联组织推荐的申请人,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提供反担保。确需提供反担保的,经办担保机构要降低反担保门槛,具体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合银发〔2008〕28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农村妇女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当地妇联组织要及时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按照审慎原则出具推荐意见(附:安徽省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对当地妇联组织提交的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借款人,妇联组织要及时提交经办担保机构,经办担保机构在一周内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保函;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及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向与担保机构有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金融机构应在一周内给予答复,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妇联组织推荐城镇失业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程序可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与妇联组织沟通协商,对妇联组织开展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六、对纳入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的妇联组织给予奖励。按各地妇联组织推荐的当年新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奖励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各市、县财政部门,用于当地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妇联组织、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的工作经费补助。各地要按照当年新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额、回收率、促进就业创业效果、报表报送质量、担保基金放大倍数等因素制定具体的奖励考核办法。
七、妇联组织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经办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妇联要配合担保机构积极做好逾期贷款追索工作,避免资金的损失,待清偿降低不良率后,可恢复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八、经办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九、按照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联合季报制度。
十、各地的财政部门、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市(县)支行、妇联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密切协作,积极健全和完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就业的绿色通道。
请各市财政联合当地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妇联将本通知迅速转发至本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

附:安徽省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

相关附件:
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财金72号.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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