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做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做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
关于做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根治水患、防治干旱”的指示,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消除隐患、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189号)要求,结合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省与市县分担政策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要求和现行水利工程省级补助政策,对《山东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清单》中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省与市县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一)水毁工程修复
2020年主汛期前需要完成的水毁工程投资由市县全部负担。
(二)巩固提升工程
1.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主体工程投资由省以上全部承担。小清河主要支流工程投资省级承担40%、市县承担60%。其中纳入国家治理规划的项目,省以上承担50%、市县承担50%。小清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省以上承担75%、市县承担25%。
2.台风中出险的5条重要河道、其他跨市的骨干河道、各市管理范围内存在防洪隐患的重要河道。上述3类河道治理工程投资省级承担40%、市县承担60%。其中纳入国家治理规划的项目,省以上承担50%、市县承担50%。
3.大中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对一般地区、西部隆起带和中原经济区、沂蒙革命老区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省以上分别承担33.33%、38.33%、51.67%,市县分别承担66.67%、61.67%、48.33%;小(Ⅰ)、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以上定额补助180万元、64万元。
4.水文设施建设。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省级全部承担。
5.重大区域防洪除涝工程。恩县洼蓄滞洪区建设工程投资省以上承担75%、市县承担25%。
(三)新建抗旱调蓄水源工程项目
对新建大中小型水库、地下水库、河道拦蓄、引调水工程等省级承担20%,市县承担80%;对大中型水库增容省级承担1/3,市县承担2/3。
二、加强资金统筹保障
(一)加强资金统筹。省以上资金主要统筹一般预算、政府专项债券和部分中央资金安排。根据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规定,省财政已提前下达部分省级一般预算资金、中央资金,支持各市、县(市、区)统筹用于2020年开工建设的重点水利工程。按省里确定的省市县分担比例,项目总投资中省级承担部分安排了部分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省财政厅已将政府专项债券使用计划下达各市、县(市)。市县承担部分也可安排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由市县统筹做好债券发行基础工作,省里统一组织发行,省财政负责偿还省级承担部分的债券本息。
(二)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市县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密切沟通、通力协作,及早做好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对计划使用地方政府债券的项目,抓紧组织编制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法律意见书等发行要件,确保债券“即发即用”,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防止资金沉淀浪费。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统筹协调,负责联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开展项目评估,由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专项评价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市县水利部门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切实做好项目开工建设各项准备,积极与发展改革部门对接,获取发债水利项目的立项批复手续,配合编制项目收益测算和融资平衡方案等工作。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资金支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科学确定年度预算规模,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将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到位。
(二)各市县水利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将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水 利 厅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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