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公布安徽省2008年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安徽省2008年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规定,我们编制了《安徽省2008年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在全省辖区内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暂住证(卡)工本费和义务教育借读费等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
五、2008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和省审批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及所附《收费目录》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2008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83号)公布的项目为准,各地应在门户网站等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在全省范围内,凡未列入上述《收费目录》及《2008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两个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省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安徽省2008年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附件:
财综〔2009〕1257-B.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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