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8〕2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津地税所〔2008〕2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件第三条,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其取得的转让收入按3%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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