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山东省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提出,结合实施党政机构改革,深入推进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工作,整合设立“社会科学研究资金”(以下简称“社科研究资金”),同时要求,省财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性资金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此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东省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依据
按照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文件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研究起草。
三、起草过程
为规范和加强社科研究资金使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山东省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办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又征求了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科协、省社科联、山东社科院等省直部门、单位,以及厅内预算处、国库处、行政政法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预算绩效管理处等处室的意见,并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山东省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四、主要内容
《山东省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24条。主要包括:
(一)资金来源。社科研究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社会科学研究、普及、奖励的资金。
(二)资金支持重点。重点支持哲学及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决策支持服务平台建设、智库高端人才队伍建设、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社会科学普及、社会科学创新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保障的省级社科研究重点支出。
(三)预算编制。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社科研究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省财政厅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代会审议批准。
(四)预算执行。社科研究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专款专用。支出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范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省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五)资金管理监督。省业务主管部门对社科研究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省财政厅对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运行情况进行重点监控,项目单位要落实绩效监控主体责任。预算执行结束后,省业务主管部门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部分资金规模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和项目开展重点评价;结合单位自评及省业务主管部门重点评价情况,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抽查复核。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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