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19 10:10:13

金融处 转发财政部关于再次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金融处
转发财政部关于再次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再次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09〕6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期调整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凡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确定的我省奶制品企业,在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从金融机构借入的原料奶收购贷款,按贴息期内实际贷款期限据实贴息。具体贴息利率、补贴比例仍按财政部〔2008〕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市财政局要将文件及时传达到辖区内指定奶制品企业。
三、申请贴息企业应按照省财政厅财金〔2008〕1207号文件规定程序,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属于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贴息,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原料奶收购贷款未到期的,不需提交偿还本金凭证复印件。
四、各市财政局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汇总企业贴息申请,并于2010年4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金融处。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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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金64号.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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