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19 10:09:04

安徽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4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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