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之四十七:对市县(区)淘汰落后产能进行奖励
政策解读之四十七:对市县(区)淘汰落后产能进行奖励
内容:为实现“十一五”全省节能减排目标,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2008年,我省省级财政安排资金1000万元,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做的好的市县给予补助和奖励。
淘汰落后产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建设绿色生态江西的必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我省“十一五”期间“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194.71万千瓦、淘汰小炼铁能力150万吨和小炼钢能力315万吨、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955万吨。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我省一方面对淘汰火电、钢铁、建材、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工作做得好的市县,省级财政予以奖励;另一方面,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
点评:能源和环境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持和人民健康生活的重要保障。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如今已提上国家经济发展重要的议事日程。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减少10%。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这两个指标,既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也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那么究竟该怎样来实现这“关系我国千秋万代生存”的节能减排目标?江西省政府通过制定出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工作方案和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使之付诸实践。该举措一方面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分期分批对落后产能进行关停,表现出地方政府在解决严峻环境问题时“壮士断腕”的勇气和魄力;而另一方面通过“以奖代补”的财政投入激励机制,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生产和消费模式的形成,成为节能减排的有力推手。相信有了政府的法律约束和政策引导,有了企业参与和公众的监督,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愿景将不再遥远!
(江西财经大学教授 程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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