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险办 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险办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各市、县(区)农险办、财政局: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规范农业保险展业承保、定损理赔和保费补贴申报行为,促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保险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维护农业保险大局,严禁随意调整经办机构
各试点单位、各保险经办机构要从农业保险大局出发,维护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良好局面,保持农业保险政策的基本稳定。
各试点单位要支持保险经办机构持续经营,不得随意变更保险经办机构。确需变更保险经办机构的,要严格按照各地与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规定程序办理,并将变更情况报省农险办备案。变更保险经办机构要遵循种植业优先原则;确保保险经办机构顺利交接,切实维护好投保农户的利益。
二、加快服务网络建设,转变保险服务理念
各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42号)要求,切实担负起农业保险服务职责。要加快经办县(市、区)分支机构建设,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满足业务发展、内控管理和理赔服务需要。要根据本企业实际和农业保险业务特点,加快建立有效的乡村服务网络,使广大投保农户在第一时间得到保险服务。要转变经营理念,从重承保业务向承保与理赔并重转变、从重承保数量向重保险质量转变,实行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三、规范保险展业行为,切实提高承保质量
各级农险办、各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农户参保,严禁以各种形式欺瞒、误导或强制农户投保。
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保险标的检验核查,凡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不予承保。实行“见费出单”制度,先足额收取农户负担保费,再出具保险单证。出具的保险单证应落实到被保险人,载明保险标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数量、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采取集体签单的,应在保险单证后附项目齐全的分户明细表,并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向农户发放相关单证。
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承保、理赔等农业保险业务的,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支付相应的经费。支付标准应以农户缴纳保费为基础,资金从保险经办机构经营费用中安排。
四、规范保险理赔管理,维护投保农户利益
各级农险办和理赔管理机构应立足自身职责,指导、监督保险经办机构准确、及时理赔,不得越位代办理赔工作。
各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经营,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赔付,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优化理赔工作流程,加快查勘定损速度,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开理赔程序、理赔标准和争议解决方式,明确告知投保农户。应公开理赔结果,制作“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明细表”,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保险经办机构将赔款直接支付或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支付给被保险人。
五、加强保费补贴管理,提高保险信息质量
各级财政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季度结算一次保费补贴资金。各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上季度保费补贴匹配申请。在种植业保险承保期间,如发生大额赔付或集中赔付,资金不足时,可对种植业保险按月结算保费补贴资金。
市级财政部门应以保险经办机构签单数量和投保人负担保费足额收取为标准,核定本地经办机构各险种承保数量和应匹配保费补贴数额,并据此编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决算报表。投保人负担保费未足额收取的,不得作为申请保费补贴依据。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农险办应定期对本地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保险经办机构规范经营,确保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经办机构保费补贴匹配申请的审核,监督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管理和运作农业保险资金。
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套取保险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保险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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