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9年5月,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9〕27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以下简称“民政社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规定,制定《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起草了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初稿,征求了山东省民政厅意见,并达成一致,形成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22条内容。
(一)总则。该部分内容明确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资金来源及用途、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等。民政社会服务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省界管理及地名公共服务、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二)预算编制。该部分内容明确了资金预算编制流程及有关要求,明确由省民政厅对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资金任务清单主要包括:一是省界管理及地名公共服务经费,用于行政区划管理、地名管理、县级界桩更换、省界管理及地名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出;二是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经费,用于重大节日期间,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等发生的支出;三是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用于采取奖补方式,支持管理运作规范、作用发挥充分、社会效益突出的社会组织发展支出;四是其他需要保障的省级民政社会服务项目支出。
(三)预算执行。该部分内容主要规定了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分配下达的具体程序。在资金下达方面,省本级支出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原则上纳入省级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明确到分配地区或项目,在省级预算批准后按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在资金分配方面,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对省界管理及地名公共服务经费,省本级支出根据省民政厅承担的任务量和事业发展需要,据实从严安排;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各地省界长度分配补助。对走访慰问经费,采取年初预拨、据实结算的方式,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年度走访慰问发生的实际金额予以保障。对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省本级支出用于支持全省性社会组织发展,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民政厅综合考虑社会组织工作业绩、上年度资金绩效等因素,经资料审查、筛选、评审后确定奖补项目;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市县社会组织发展,采取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由省业务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等困难地区倾斜。
(四)监督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完善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该部分内容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监督核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保障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安全有序支出,发挥更大效益。
(五)附则。一是明确了省民政厅可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二是明确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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