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等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2020年5月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确定将省级各领域科技创新类资金统一整合为“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并按照“领导小组把方向、职能部门报项目、专家评审提建议、领导小组定项目、财政部门下资金、分工联动抓绩效”的方式进行集中决策和统一管理。此次改革,是省级科技资金管理领域的一次深层次重大调整,需要按照新的管理模式和要求,对现行资金管理办法作出修订
二、《暂行办法》的起草过程
根据鲁政办字〔2020〕64号文件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暂行办法》初稿。为确保办法制定更具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征求了省科协、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主要创新职能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按规定履行合法性审核程序基础上,经厅党组会集体审议通过,最终形成《暂行办法》。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四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主要是对“领导小组把方向、职能部门报项目、专家评审提建议、领导小组定项目、财政部门下资金、分工联动抓绩效”这一新的资金管理方式进行了体现。
(二)预算编制。主要是按照“四重大、一稳定”的投向要求,对专项资金用途进行了重新界定,并视创新领域和实施主体等不同,分类提出相应支持方式。同时,按照省级科技资金预算管理流程再造有关规定,增加“财政对综合性项目、部门对具体项目”分层管理机制的内容,其中具体项目实施由省职能部门依托统一项目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三)预算执行。主要是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政策资金,明确实行由财政国库到项目、到实施单位的“直通车”拨付管理,压实省职能部门在预算执行中的主体责任,并要求其严格按项目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不得超进度支付,不得转拨市县主管部门代行支付职责。
(四)资金管理监督。主要是按照“分工联动抓绩效”的要求,对省职能部门抓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抓综合绩效评价涉及具体工作进行明确。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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