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提示
http://file.tax100.com/o/202012/19/596_1608328216652.gif?width=600&size=44631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021年1月申报期在即,这里有四个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提示请您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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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两个“特定”要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均包含“特定”二字,但是适用对象、填写内容大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填表说明,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内容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写内容为“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02
“企业类型”管行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表头部分“企业类型”与主表需填写行次有关联。
企业类型选择“一般企业”:填写表A200000第1-15行。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写表A200000第1-19行。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写表A200000第20-2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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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缓缴”税款勿忘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请已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缓缴政策的纳税人在2021年1月申报期内一并缴纳缓缴税款。
申报示例:甲企业为查账征收企业,2020年四个季度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80万元,当期享受缓缴政策,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数据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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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00万元,那么该企业在2021年1月申报期内对缓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一并缴纳,共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行次填写示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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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季填”信息要齐全
为确保您能准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完整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按季度填报信息”内容,包括“资产总额(万元)”和“从业人数”的季初季末值、“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标识,同时确认“季度平均值”以及“小型微利企业”标识是否准确填写及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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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企业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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